在建设大棚时,李军在其中一个大棚的地面基础上铺设了约30厘米高的水泥地面,因此李军和农业公司约定将大棚的规格变更为在正负零的基础上升高30厘米。后期施工时,农业公司发现另一个大棚的实际持有人为本案被告王志,王志的大棚地面亦铺设了30厘米高的水泥地面, ...